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
导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院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院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青年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以及学院有关文件精神,科学整合和充分利用社会创新创业人力资源,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经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实施创新创业导师聘用计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创业导师主要为全校学生及在孵企业、创业者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的业务指导和资源服务。
第三条 创新创业导师接受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办公室的领导,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作。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办公室为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工作提供相应保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聘请的全体创新创业导师。
第二章 创新创业导师的来源
第五条 创新创业导师主要从优秀校友和社会专业人士中遴选产生:
1.优秀的创业企业家;
2.行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技术、管理专家;
3.投资、金融、法律、咨询等专家;
4.其他领域经验丰富的实践工作者。
第三章 创新创业导师的聘任
第六条 聘任原则:
1.致力于帮助学生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愿意为学生初创企业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公益性服务,传播社会正能量;
2.志愿贡献时间、精力、智慧和经验,增加学生的创业知识,培养学生的创业意识,提升学生的创业能力;
3.志愿提携和帮助创业者,追求创业企业成功运作所获得的精神回报和成就感;
4.熟悉企业管理和市场运作,对科技、经济、市场发展有准确的预判,或经历创业过程并已经获得成功,具有对创业企业进行实际辅导的能力与经验,能对中小企业、创业者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指导服务。
第七条 聘任程序:创新创业导师由本人自荐或教学院系,职能部门推荐,填写创新创业导师基本信息表,创新创业教育办公室评审后,经学院批准正式聘任,签订聘用协议,发放聘书。
第八条 聘任期限:每位创新创业导师聘期3年,聘期结束后,根据履行职责情况,决定续聘或解聘。
第四章 创新创业导师的职责
第九条 创新创业导师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1.对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在校生开展与创新创业主题相关的课程、讲座、沙龙或论坛。每年安排不少于1次的授课。
2.担任大学生创新创业系列竞赛的评委,参加省教育厅、团省委等部门以及学院组织的创新创业公益活动。
3.对创新创业教育办公室的孵化基地(孵化器)寻求咨询的企业,给予专业的指导帮助。保持与创业者的沟通交流,并针对其困惑和问题给予指导。每年安排不少于1次的入校项目咨询。
4.依托自己的企业向学院在编的创业指导课程教师及创业项目指导老师、团队成员免费提供企业见习锻炼的机会。
5.及时与创新创业教育办公室沟通被辅导企业的进展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6.对有成功预期的项目和企业,积极向创业投资机构推荐,保守大学生创业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五章 创新创业导师的权利
第十条 创新创业导师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1.由学院颁发创新创业导师聘书,在聘期内根据创新创业导师实际服务项目给予相应的酬劳。
2.可参与大学生创业园的项目路演,可参与为导师团组织开展的各类交流活动与研讨项目。
3.根据创新创业导师绩效评估体系,每年对导师绩效进行评估,评选年度优秀创新创业导师颁发荣誉证书,并加强对优秀创业导师的宣传报道。
4.根据导师需要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对导师及导师企业进行形象展示与宣传,优先安排参加招聘活动,帮助企业选聘优秀人才。
5.对为在校生提供创业见习(实习)的企业,可签订校企合作框架协议,授予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基地牌匾。
6.利用学院现有的产学研优势,进一步建立深化校企合作关系。
第六章 创新创业导师的工作方式
第十一条 创新创业导师为学院提供课程讲座的方式:
创新创业教育办公室根据工作计划至少提前半个月与导师商定主题并预约时间,由专人负责与导师对接开展活动并对活动结果进行反馈。参与人员和讲座场所由创新创业教育办公室自定。
第十二条 创新创业导师为入孵企业提供咨询辅导的方式:
1.创业咨询:企业的一般性问题,可采取与导师一对一的交流方式,达到请教、咨询的目的;
2.专题诊断:企业较为复杂的问题,由创新创业教育办公室采取组织专家组专题研讨、诊断活动,为企业出谋划策;
3.一对一辅导:企业若需要一个相对固定的导师在一段时间内为专项问题进行请教与辅导,需与相应的导师进行双向选择流程,双方达成一致后,可采取由企业与创新创业导师签订一对一辅导协议,对企业进行深度辅导。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创新创业导师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予以解聘:
1.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不接受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办公室安排的创新创业指导工作的;
2.以创新创业导师名义在社会上从事创新创业导师职责范围之外的活动,严重损害学院形象的;
3.泄漏大学生创业企业商业秘密的;
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创新创业导师职责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